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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4萬8463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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