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4萬8463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