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梓生律師
- 被告
- 羅墀璜即羅墀璜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陳科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羅墀璜即羅墀「琪」建築師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羅墀璜即羅墀「璜」建築師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