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7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7號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