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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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