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乙○○○○○○
上列再審原告向再審被告甲○○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聲明不服之判決,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出再審之訴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載有聲明不服之判決之補充訴狀及繕本或影本,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