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5,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