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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8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蔡王金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8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甲○○

上抗告人即聲請人呈報就任裕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即聲請人呈報就任裕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乙案準予備查。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呈報就任裕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本院裁定補正,抗告人已於97年1月2日補正,然因補正狀誤植為328號(應為382號),致鈞院誤以為抗告人未補正,而裁定駁回,實則抗告人已遵行補正在案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確有補正在案,因案號誤植,致補正函未送本院,本院因而認為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予駁回其聲請,茲抗告確已補正在案,有陳報狀可憑,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蔡王金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8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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