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8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甲○○
上抗告人即聲請人呈報就任裕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即聲請人呈報就任裕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乙案準予備查。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呈報就任裕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本院裁定補正,抗告人已於97年1月2日補正,然因補正狀誤植為328號(應為382號),致鈞院誤以為抗告人未補正,而裁定駁回,實則抗告人已遵行補正在案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確有補正在案,因案號誤植,致補正函未送本院,本院因而認為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予駁回其聲請,茲抗告確已補正在案,有陳報狀可憑,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