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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66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乙○○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即貳佰萬元、壹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又上訴人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繳納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