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991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1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丙○○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99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