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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第18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9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後,聲請人之請求均經前揭判決敗訴確定,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且本件訴訟費用均已由聲請人預先繳納,相對人並無庸負擔訴訟費用,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至於聲請人於書狀另記載請求確定本院9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給付工資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另以96年度聲字第37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中,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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