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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告
壬○○
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告
寅○○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被告
辰○○
被告
丁○○
被告
癸○
被告
己○○
被告
庚○○
被告
戊○○
被告
卯○○
被告
丑○○○
被告
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443,000元{2111(平方公尺)×13000(公告地價)=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60元,原告僅繳納50,500元,尚欠20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203,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