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710,515元(8,293,534.4美元3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86,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