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丙○○
-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⑴、上訴人即原告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8,989,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001元。
⑵、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48,905,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3,612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