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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償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丙○○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⑴、上訴人即原告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8,989,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001元。

⑵、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48,905,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3,612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