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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陳學德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69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達興工程行 許雅惠 │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5年11月5日 │13,555元 │BVB二四二七四│ │ │ │ │行 │ │ │二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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