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8403號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和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和宸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住居於南投縣、和宸交通有限公司設於南投縣,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古薰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