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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乙○○○○○○

上列再審原告向再審被告甲○○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聲明不服之判決,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出再審之訴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載有聲明不服之判決之補充訴狀及繕本或影本,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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