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即貳佰萬元、壹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又上訴人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繳納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附此敘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即貳佰萬元、壹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又上訴人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繳納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附此敘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