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邱雅文 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 被 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