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 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林明勳 律師
- 被告
-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富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