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張升星
- 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法人、甲○○、樓之2、聲請對於相對人泰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744號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樓之2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泰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古薰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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