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15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315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前列二人

           住台中縣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丁○○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豐原市○○里○○鄰○○路87號6樓之1)於96年 8月25日死亡,聲請人於96年10月4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1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