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315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丙○○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前列二人
住台中縣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丁○○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豐原市○○里○○鄰○○路87號6樓之1)於96年 8月25日死亡,聲請人於96年10月4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