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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1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07 號判決確定,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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