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24號
- 聲請人
- 甲○○
指定送
21
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95年度決算、清算申報,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5年司字第226號、95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卷宗),認聲請人前次於清算期間內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並分配剩餘財產,惟經本院調查後,認該公司95年度決算、清算申報未經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故駁回其聲請。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聲請延展之理由仍屬正當,另審酌並扣除前揭清算完結事件之調查及送達期間3個月,故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6年11月29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