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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5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請人
甲○○

            257

      乙○○

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住址「臺中縣烏日鄉○○村○○路○段2838巷2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縣烏日鄉○○村○○路○段238巷25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5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