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
- 聲請人
- 甲○○
257
乙○○
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住址「臺中縣烏日鄉○○村○○路○段2838巷2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縣烏日鄉○○村○○路○段238巷25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