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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7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70號

聲請人
甲○○

           指定送

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95年度決算、清算申報,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5年司字第226號、96年度聲字第1224號民事卷宗),認本件聲請延展之理由仍屬正當,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7年5月29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7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