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第18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9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後,聲請人之請求均經前揭判決敗訴確定,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且本件訴訟費用均已由聲請人預先繳納,相對人並無庸負擔訴訟費用,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至於聲請人於書狀另記載請求確定本院9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給付工資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另以96年度聲字第37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中,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