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昭光即笠達即速冷凍食品行、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445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