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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1號

確認優先承租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公處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原告雖據自行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66,458元,並自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傳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審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租案件補充規定第52條第1款之規定:出租不動產之租金,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計算方式計收:㈠基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即知就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之租金,乃以一年為一期。原告既又陳報其主張為不定期之不動產租賃,即以二期年租金之總額為準,即核定為新台幣797,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租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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