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19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19 號
- 原告
- 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41,23
7. 6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96年4 月11日收盤價匯率1 美元兌換
新台幣33.095元計算,即為新台幣7,983,758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1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101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