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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19 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19 號

原告
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41,23

7. 6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96年4 月11日收盤價匯率1 美元兌換

新台幣33.095元計算,即為新台幣7,983,758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1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101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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