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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