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甲○○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號給付無因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721,849元(甲○○部分),1,567,289元(丁○○部分),1,656,866元(丙○○部分),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甲○○部分),24,814元(丁○○部分),26,151元(丙○○部分),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