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3號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5,94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