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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5,94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