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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
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原告即反訴被告
慶陽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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