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號
- 被告即反訴原告
- 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 律師
- 原告即反訴被告
- 慶陽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