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 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原告即反訴被告 慶陽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