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86號
- 原告
- 龍營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坤榮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銘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5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而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38,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