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192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笠達即速冷凍食品行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而關於借款之起迄日、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方 式,詳如附表所示。未料,債務人笠達即速冷凍食品行自96年6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息,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如 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雖迭經催討,迄未清償。而被告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為爭執。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2紙及交易查詢資 料影本2紙為證,而被告對此不為爭執,故堪信原告主張之 上情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 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 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訴外人笠達即速冷凍食品行既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而尚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原借款本金│借 款 起 迄 日│ 現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1,500,000│ 94.12.16 │ 751,445│自96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96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按年息6.0%計算。 │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97.12.16 │ │ │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 │ 1,500,000│ 94.12.16 │ 751,445│自96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96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按年息6.0%計算。 │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97.12.16 │ │ │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