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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度財管字第84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度財管字第84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五九二巷二二弄五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雖經陳明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所在地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惟無人承認繼承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實與保存遺產事件相異,自無適用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可能,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之住所,則關於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度財管字第8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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