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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