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