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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給付佣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富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興農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50,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9,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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