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富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興農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50,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9,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