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3,000元(計算式:13,000元×991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14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45元外,尚應補繳181,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