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3,000元(計算式:13,000元×991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14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45元外,尚應補繳181,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