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楊寬志
- 上訴人
- 楊毅夫
- 上訴人
- 楊敏達
- 上訴人
- 楊震源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楊初興
- 法定代理人
- 楊慶元
- 1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22,57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6,0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