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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32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55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調解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