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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8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28號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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