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