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94號
- 上訴人
- 聖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上訴人
-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41,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