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號
- 上訴人
- 昇陽貿易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鐸企業有限公司、甲○○、乙○○間,因本院97年度智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