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專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