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22號
- 聲明人
- 即繼承人
- 甲○○
乙○○
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孫輩繼承人何卉雯及第二順位繼承人何福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何卉雯)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何福星行方不明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