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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122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22號

聲明人
即繼承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孫輩繼承人何卉雯及第二順位繼承人何福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何卉雯)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何福星行方不明之相關證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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