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52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0,4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9,4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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