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字第5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興三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7年度訴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更字第5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