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乙○○

            巷18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即逕按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本訴對待給付部分新臺幣1,996,800 元、反訴部分新臺幣5,157,000 元,合計新臺幣7,153,800 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82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