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之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欠46,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