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字第1、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97
年度選字第1、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
97年度選字第1、2號當選無效事件之訴訟標的為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為新臺幣玖仟
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